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

婚姻事件簿-22 遇到家暴該如何協助


家暴是人人都不願意面對的
然而如果哪天我們周遭的人有需要求救時
我們確實應該幫她上網查一些相關資訊

當然家暴求救的第一時間必須要先跟警察局報案
有些人一開始亂了方寸
身為認識的親朋好友應該冷靜的協助報案
這樣才能幫他做後續的保護


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:1.檢察官 2.警察機關 3.主管機關(社會局、家暴中心)4.婦女團體

提出保護令聲請
 聲請人資格:
1.被害人 2.檢察官 3.警察機關 4.主管機關 5.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、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

聲請對象:法院(被害人之住居所地、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)

聲請保護令之種類:
暫時保護令(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):
再分為「緊急暫時保護令」與「一般暫時保護令」

常保護令
準備證明文件
1.傷害之證明(例如:驗傷單、受傷之照片等等)
2.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 
3.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(如遠離事由、扶養費計算依據等)
4.若非本人親自申請,應附委任狀 
5.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
結果:
審查通過:核發保護令
審查不通過:駁回保護令之聲請 

觸犯家暴罪者,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「刑法」論罪,
至於違反保護令者,屬於公訴罪,可處三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。

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 
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,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。

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,得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,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: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。
三、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:被害人之住居所、學校、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。
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六、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。

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,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,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。
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,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

緊急保護令:
法院法官審查聲請資料確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,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,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暫時保護令失效。

暫時保護令:
法院法官於受理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之書狀後,進行審理程序,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依法核發暫時保護令,俟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暫時保護令失效。

通常保護令:
法院法官於受理警察機關代為聲請或被害人自行聲請之書狀後,進行審理程序,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依法核發,期限為一年,可再延長一年。

了解更多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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